被告是否遭遇殴打,关键证人又是谁?

非法持有毒品未起诉。被告人声称遭遇刑讯逼供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因为被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所以他才承认的警方是否存在非法取证。
被告是否遭遇殴打,关键证人又是谁?有没有打比十个警察手多两小时,庭审是什么?
让被告人从坚称无罪到伏法认罪。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环环相扣,相互印证证明公安机关取证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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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中午好。欢迎收看法制在线。今天的节目来关注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
本案的被告人曾一度声称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而且拒不认罪。
即使在一审庭审中,他仍然坚持这种说法。但是在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的态度却发生了转变,这是怎么回事呢?
二零一七年八月八号上午,谭玉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谭玉成当庭表示,毒品不是自己所有,并表示在被抓获后,曾经遭到了刑讯逼供。
然而,两个多小时之后,面对法庭做出的有罪判决,被告人的反应却和开庭时截然相反,这样的反差为何会发生呢?
被告人谭玉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人唐继成,你对判决听清楚没有有没有意见,没意见啊,没意见,没意见,是否上诉我先搜索,为什么谭玉成会当庭表示不上诉他的湖判引起了旁听席上一阵短暂的议论。
法官检察官,包括我们旁听的观众都有一些吃惊,好像是超出了我们的一种心理上的预期。
因为被告人谭玉成和他的辩护律师在整个法院庭前会议到开庭审理过程当中,一直都是坚持啊是无罪的啊,认为这个证据非法的毒品又不属于谭玉成个人支配,所有来源也不清啊。
没想到在最后判决,结果他听了之后,他又同意了这样一个判决不上诉。
那么短短的两个多小时,庭审中都发生了什么呢?谭玉成的态度为什么会发生了转变?
这还要从案件本身说起。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谭玉成在广州市白云区的出租屋内,搜查出大量的毒品。
在搜查时,被告人承认这些毒品就是他的同时,有多名证人可以证实被告人在这里居住毒品为他所有我们去到那个房间里面,就当着他的面搜搜索这房间里面看有没有呃,涉案物品。
刚好我们也是在他房间里面搜出了呃毒品,那我们就呃,搜查取证完之后,就将这嫌疑人和那些涉案物品一同带回我们白云湖派所。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号,谭玉城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谭玉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二零一七年一月,侦查机关将案件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被告人谭玉成涉嫌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大,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以上刑罚。因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在二零一七年二月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虽然被告人没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但办案检察官仍就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从证据的完整性角度考虑,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了补充侦查。
那么在公安机关补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之后,那我们的侵犯人认为这个案件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充分的。
所以,在二零一七年的五月份,将这件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就在案件原定开庭日期的前三天,被告人谭玉成更换了辩护律师律师向法院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也就是说,他的有罪公诉是因为被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所以他才承认了,所以这是一个不合法的证据。
他提出申请要把这个证据给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也就是说,如果发现有非法证据,就有可能会出现全案都被否定,或者是无法起诉定罪的情况。
那么本案的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那检察机关又要如何应对呢?
因为被告人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法院取消了原来的开庭安排,并在六月二十九号举行了第一次庭前会议。
随着刑事司法制度这个改革啊,这对非法证据排除非常重视。
所以他也是一个你证据的合法性的问题。你在审查案件的过程当中,你必须要对证据可能存在的抚养证据,你要进行排除。
在庭前会议上,被告人声称自己曾经在被带到派出所后,遭到了刑讯逼供。
被告人就明确提出来,当时他在派出所里面是被七八个民警围着殴打的头部被打到流血。
由于这一说法是被告人和辩护人在之前的审查起诉阶段没有提出的现有的证据材料并不能明确的证实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因此,第一次庭前会议后,检察官立即对侦查机关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开展了深入调查。
因为在以前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更多的是一种静态的审查,通常是对卷宗材料做一些书面的审查,外出调查核实的这一种情况比较少。
但是在被告人谭玉群这些案件里面,那我们的经办人的话呢,亲自到案发的现场,包括像相关的这个侦查人员证人进行核实,我们所关注的这些情节是一个工作方式的转变。
根据被告人谭玉成的说法,他曾经在派出所的一间杂物间被民警殴打。
而当办案检察官来到派出所时,走遍派出所都没有所谓的杂物间。
最后还是在技术室里发现了一个小套间,里面摆放着一些办公用品,显得有些杂乱。
我就把这个杂物间也拍了照片下来,带着这个照片去看守所。下次和这个被告人见面,就问他是不是这个地方是他说的杂物间。
他说是检察官对办案的民警和相关证人共十四人一一进行了调查,所有的证据都表明被告人并没有到过这间所谓的杂物间里面,就当时我们称量毒品的时候,有没有对这个嫌疑人进行殴打,这是没有的。
因为我们称量毒品是整个过程,有这个呃录音录像,他也是很配合的。
检察官在对搜查审讯和称量毒品的视频进行反复观看后,也没有发现被告人遭到过殴打,把这个所有的有关侦查的一些录像。
譬如说搜查录像毒品称重录像,还有讯问录像,这些也重新从头到尾再看一次都没有发现有非法取证的一个行为。
根据所掌握的证人证言和视频。证据,检察官认为,这已经可以证明被告人在派出所没有遭到刑讯逼供。
但是检察官认为还需要另一名证人,他的证言同样非常重要。
但是这名证人已经离开了广州,也一直无法取得联系。不过,即便如此,检察官仍然坚持在寻找这名证人。
这位证人是被告人谭玉成的湖南老乡案发前,因为有物品遗落在谭玉城的出租屋内,在他回来取东西的时候,恰巧看到警方到谭玉成家里搜查毒品,他也被作为证人带到派出所进行问询。
谭玉成在第一次庭前会议上称这位湖南老乡看到了他被民警殴打的过程。
因为这个证人的身份非常中意。他说的话,他说打有没有打比十个警察说的话,都可以让旁听的人员更加信服,因为他具有中立性,所以我就庭前会议一开网,我就开始着手找他。
如果能够得到他的证言将会使证据更加扎实。但是检察官却一直没办法和这位证人取得联系,我就准备在广州这边所有证据调查完之后就去湖南那边去,他的住所找一找看能不能找到他出差前的两天。
我想了想,我觉得还是要碰一下运气,然后再打一次他证人妻子的电话。
结果这一次有人接听,而且证人刚好就在电话旁边。证人在电话中表示,他愿意接受检方的调查问询办案检察官第一时间从广州驱车十几个小时抵达湖南山区,在当地的派出所见到了这位证人。
那你当时有没有看到有有人打这个韩运恒的呀?我没看到我们在去在那个学历室里面呢,我习大概什么时候我我觉得这个证据是能够最直接的反驳了这个被告人提出来的非法取证的线索。
因为证人是他提出来的,说是他看到,然后他说的证人就否定了,他的说法也和其他的证据可以相印证。
所以我觉得这个证据非常有利,除了对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办案检察官还到看守所进行了调查。
被告人谭玉成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号被带到派出所,十一月十六号被送到看守所,而通常在进入看守所时,要进行身体检查。
如果真的如被告人所说,曾经在派出所被打受伤,那么在看守所门诊部的检查记录中将会有所体现。
如果他头顶被打的流血打到破皮。嗯,那么他进看守所的时候,肯定医生检查时候会发现有痕迹的。
但是我当时调查那个入所体检表上面是显示他的体表是没有异常的。
但是在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表中,检察官发现了这样的一项记录,上面写着被告人在进入看守所的第一天,有候诊部麻木的情况。
但是这个一看上去后,诊部麻木其实还是一个让人第一眼看上去比较有争议,和这个被告人自己说的头部被殴打,可能是有点关联性。
在这份体检表中,检察官注意到,不仅有关于被告人后诊部麻木的记录,还有一行写了,而之后又被划掉的字迹。
那这又是什么原因呢?候诊部的麻木与被告人声称的遭到刑讯逼供,又是否有什么关联呢?
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门诊部的医生,由白云区人民医院派驻负责为关押人员进行诊疗和体检。
当时负责为被告人谭玉成进行身体检查的医生回忆了体检表中记录下的后诊部麻木的原因后,诊部麻木是他自己说的,而且这个是个人的主观的感觉,以现在的那些仪器是是检测不出来的。
医生向检察官反映,被告人并没有说自己为什么感到后诊部麻木在检查中,医生也没有看到他的头皮有破损,出血的情形难以证实,后诊部麻木是由殴打所致,而且候诊部这一部位与被告人所说的,被打的部位症状也并不相同。
后诊部麻木是被告人自己说的。但是对于为什么会有后诊不麻木这么一个感受。
被告人当时没有说原因,值班医生说,如果被告人说,原因,他们会在上面进行备注。
如果有被告人说被打了,会在后面备注一下。但是他能翻看那个健康记录上面没有备注任何事情。
也就是说他当时是没有说的。除此之外,在检察官与被告人沟通时,被告人谭玉成表示,在进入看守所时,医生曾经为他做过心电图的检查。
如果没有被打,为什么会为他做心电图的检查呢?当时为什么要给他做心电图检查,就是因为他自己说自己有心脏病啊,因为我们也没办法判断他是否真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但是我们也不能放过这个诊断。
因为如果医疏忽,他说说是真的有,万一是真的有,而我们没做检查导致的话,导致其他后果的话是很严重的。
所以我们是一般他有说我们就有检查心电图的检查显示,谭玉成的各项指标为正常,这也是医生将体检表中心脏病三个字划掉的原因。
心心电图显示是正常的,我就追问他有没有去医院看过去医院就诊过呃,做过什么检查,有没有现在有没有再吃什么药,或者以前吃过什么药,没有,他都说没有,就把心脏病那三个字给画了化了,就让他当场按那个手指确认的办案检察官了解到,在后续一周内,对被告人的跟踪检查中,也没有发现被告人谭玉成身体上出现异常情况。
除了对被告人提供的非法取证线索进行调查。为了细致掌握案件,每一项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也进行了大量的沟通,详细了解案件正确形成的来龙去脉进行现场沟通啊来进行查证,核实。
在沟通交流的基础之上,再有经办人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的侦查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啊。
在核实的基础之上,我们把相关的证据材料也提供给了证民法院。
那么人民法院的话呢,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又启动了第二次的庭前会议。
二零一七年八月一号案件举行。第二次庭前会议。在此次庭前会议上,检察官将调取到的所有涉及举证合法性的材料进行了展示。
在庭前会议程序一个很重要的一个目的的话呢,也是考虑到一个诉讼效率的问题,也明确规定了对于被告人或者是辩护人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了申请的话,是需要通过庭前会议来进行调查。
会议看双方能否达成一次是意见。检察官把第一次庭前会议之后搜集到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以及搜查称量毒品的完整录像视频提交给法院。
这其中也包括写着候诊部麻木的体检表格,我还是应该尽这个客观公正的义务。
就是说把这证据也调取在案,然后都提供给法庭,由法庭做好判断,不偏袒侦查机关也不轻视。
被告人的意见,检察官将所有涉及到证据调查是否合法的证据材料全部提交给法庭。
但是,在第二次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依然没有达成一致意定,法院决定将在开庭审理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认定。
人民法院就将两次庭前会议所出示了所有的证据,整个做了一个分类辩护人以及被告人没有争议的证据,准备在正式的开庭审理过程当中,就做简要的出示简化处理。
对于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认为有争议的证据,庭上要进行重点出示。
那么这个重点出示的证据其实就包括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以及健康体检表。
由于经过两次庭前会议,控辩,双方就证据采集合法性问题仍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因此,关于这个问题,还要在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再做出认定。
依照法律规定,现在针对被告人有罪供述的收集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先请辩方陈述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及线索,辩护人提供非法取证的线索后,公诉人就证据收集合法性的问题进行举证。
由于证据数量较多,为便于直观表现。公诉人将所有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材料,以多媒体的形式分组出示,并在每一项证据的后面说明这一证据与被告人提供的非法取证线索不符的情况。
在白云区看守所调取的证明材料。一出示被告人谭玉成进入看守所时拍摄的照片。
入所体检表,从看守所医院健康档案中调取的一周检查记录表。
入所当天的心电图检查证实,被告人进入看守所时拍摄的照片清晰,上面没有显示。
如被告人谭玉成所称的头上有伤痕。入所体检表显示,被告人身上没有任何伤痕。
该体检表有两名值班医生和被告人签名照片反映情况和入所体检表的内容相互印证。
二出示白云区看守所当天值班医生的调查笔录证实,被告人谭玉成在二零幺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被送入白云区,看守所时没有反映被打身体没有外伤。
后诊部麻木是被告人自己说的。出示证据材料后,了解案情的体检,医生和办案民警作为证人。
出庭作证,并由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发问。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法庭认定本案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存在刑讯逼供的非法取证行为。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的说归案以及送看守所整个其经过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环环相扣,相互印证证明,公安机关在审讯期间没有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迫使被告人谭玉成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供述。
公安机关的取证程序合法。综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刑讯逼供的意见及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可以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被告人谭玉成的有罪供述,可以作为按证据在庭审中进行举证质证。
在庭审中。被告人还辩称,警方在他的出租屋内搜查到的毒品并不是他的,他是遭到了栽赃陷害。
然而,在检察官当庭对被告人进行发问时,他却又无法自圆。
其说,在确定证据收集合法性后,法庭就定罪事实。
也就是被告人谭玉成是否非法持有毒品的情况进行调查。嗯,你最后一次吸毒是在哪里?
吸毒的?在我回家的中天,在荣兴花园那个三零七房西到一两口,我在去南海的那三零七房里面有没有毒点,不知道。
那你在三零七房最后一次吸毒的时候,有没有看到里面摆放了大量毒品,没有作为一个吸毒人员。
为什么你在吸毒的时候看不到三零七房里面摆放有大量的毒品,没看到没看到被告人坚持拒不认罪,并为自己进行辩解。
河北也在我雷夜在那,我无法可说是不是的那谁知道他们陷害我呢,是不是我知道是谁拿进去的呢?
我也不知道的,在对被告人发问完毕后,公诉人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搜查录像现场照片等证据来进一步印证。
被告人谭玉成对出租屋和毒品的控制权和支配权。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证明,谭玉成非法持有毒品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涉案出租屋内查获的毒品都是被告人所持有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当庭进行宣判。
被告人何以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五万元法院判决后,多次称自己被刑讯逼供及无罪的被告人当庭表示同意判决不上诉,并且在法定期限内也没有提出上诉,使本案一审即成为生效判决。
被告人谭玉成他他能是经过了整个法庭程序序的啊这样一个过程啊,他是认为的话呢,所有的证据在庭审都得到充分的展示了啊,他自己认为自己呃,辩解,应该说是没有依据,没有自己的自身点了。
所以最后的话呢,是同意法院的这个判决才不提出上诉。此次案件的开庭审理作为庭前会议规程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法庭调查规程的全国首例庭审观摩庭来自全国各地司法系统共计一百余人。
旁听了此次庭审,但作为一个非法证据,排除一个全国的公安模型呢,应该说这个它的价值在哪里呢?
就通过这种庭审时字化,他把这个非法证据的排除放在法庭上。
那么使得这个案件这个证据啊,他经过这个法法律的检验啊,指到最后啊被告人认罪伏罚。
这我觉得这个题议也是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组织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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